>这张极限片是中央电视台“军旅文化”栏目里的一张图,上面右下角有了专用标记,如果我使用它,是不是侵权啊?</P>
>
</P>
>我制作的香港驻军仪仗队片:</P>
>
</P>
>这是我的片,当初贴到网上时没有加名章:</P><
>
</P>
>如果倒过来,中央台编辑使用我的图片,不注明出处,就是他们侵权!</P>
>是中央台侵了会长的权了!</P>
> 侵权。告他们!!!!!</P>
>现在随便把别人发在网上的图片拿来使用的情况已屡见不鲜.</P><
>12月15日的山西<集邮报>第6版那篇写"各地嫦娥一号邮戳"的文章,其左下角附的那枚"淮南嫦娥戳",就是用的我发在极限网与快乐网上的戳图,因为我上传图片时已在戳中打上了"LIZHONGCANGPIN"(李忠藏品),所以我一眼就认了出来.</P>[em06][em06][em06][em03]<B>以下是引用<I>李忠</I>在2007-12-25 19:19:16的发言:</B>
<>是中央台侵了会长的权了!</P>
>会长,这官司一打,您就是全国的知名人士了,出场费翻好几翻啊!</P><
>支持啊!你这一打官司,极限集邮的推广就不用做广告了.</P><
>严打侵权</P><B>以下是引用<I>三潭岛主</I>在2007-12-29 23:12:51的发言:</B>
<>会长,这官司一打,您就是全国的知名人士了,出场费翻好几翻啊!</P>
<>支持啊!你这一打官司,极限集邮的推广就不用做广告了.</P>
<>严打侵权</P>
<B>以下是引用<I>三潭岛主</I>在2007-12-29 23:12:51的发言:</B>
<>会长,这官司一打,您就是全国的知名人士了,出场费翻好几翻啊!</P>
<>支持啊!你这一打官司,极限集邮的推广就不用做广告了.</P>
<>严打侵权</P>
>支持!</P>
>在美国, 以下几点对判断是否侵权有所帮助:</P>
>1. 发表在互联网(论坛,博克,等等), 作者对其有著作权, 包括文章,图片 等等</P>
>2. 但是,对于FAIR USE(合理使用), 也就是非商业使用, 是允许的.</P><B>以下是引用<I>WDJiang</I>在2008-1-11 9:36:45的发言:</B>
<>在美国, 以下几点对判断是否侵权有所帮助:</P>
<>1. 发表在互联网(论坛,博克,等等), 作者对其有著作权, 包括文章,图片 等等</P>
<>2. 但是,对于FAIR USE(合理使用), 也就是非商业使用, 是允许的.</P>
>
>问题是:即便是合理使用,也应该属个名,注明出处啊!</P><B>以下是引用<I>jiukou</I>在2008-1-11 16:45:14的发言:</B>
<>
<>问题是:即便是合理使用,也应该属个名,注明出处啊!</P>
>图片肯定是使用的我的!请看下面博客里的内容!</P><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bb49d01007w6j.html#contentIframeLink</P>
>抓紧时间索赔哦~~~~</P><
>今年春晚用了一张重庆摄影爱好者的照片,那位爱好者索赔100万,就算赔不了这么多,那个名气也上去了,比打广告划算多了。</P>[em02][em02]
>这个是个版权法专业问题,我说说我的看法,仅供参考。</P><
>是否构成侵犯版权,先看否存在著作权(版权),有无版权首先看是否有版权法上的“作品”。</P><
>“作品”应当具备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极限明信片是票+片+戳的组合,是利用已有的具备合法版权的要素加工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看成是作品,但这种独创性是建立在已有的邮票、明信片美术、摄影作品上的,只对这种<B>组合</B>的独创性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独创性比较低,保护程度也相对较低,作者不能禁止其他集邮者用相同的明信片组合相同的邮票、邮戳来制极限片。</P><
>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是否存在合理使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适当引用的,通常是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的过程中,使用人应当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P>
>我所了解的著作权案件来看,一般的美术、摄影作品,每件的侵权赔偿数额通常在2千-2万之间(理论上的50万上限很难达到),除非有证据证明侵权人获得了巨额利益或者造成了被侵害人的巨额损失。</P>| 欢迎光临 极限集邮网 (http://chinamaxicard.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