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限集邮网

标题: 如 此 巧 合? [打印本页]

作者: 吴洪熙    时间: 2009-7-14 11:08
标题: 如 此 巧 合?
本帖最后由 吴洪熙 于 2009-7-14 14:35 编辑

昨天看了《中国集邮报》(CPN)2009年7月10日第53期第五版的《〈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邮票极限片的制作》文章,经对照,文章的配图都是中国极限集邮网“明信片收藏馆”和“片源介绍”两个栏目中近期发表的贴图,文章所有的12个图中,仅有图7作者注明是北京王宏林先生的藏品,而自《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邮票资料信息在本网公布后先后有6位同好贴出个人收藏的此类题材明信片图,经核实统计,报纸上的12个片图中仅图6、10、11、12是文章作者曾发表在中国极限集邮网上的。


作者: 吴洪熙    时间: 2009-7-14 11:10
本帖最后由 吴洪熙 于 2009-7-15 10:30 编辑

CPN文章作者对图2说明是“1987年华夏出版社出版的《长江源(二)》”套片中的一张。本人手中藏有此套片的实物,然后,明信片名称却没有“(二)”这个数字(见图)。哪么文章作者说的“《长江源(二)》”名称是从何而来?


作者: 吴洪熙    时间: 2009-7-14 11:11
本帖最后由 吴洪熙 于 2009-7-15 10:38 编辑

2009年7月2日本人在“明信片收藏馆”栏目中曾以“《长江源》明信片(二)”为题贴出了华夏出版社1987年出版的《长江源》整套明信片图及资料,其中一张名称为“姜根迪如冰片”的明信片(见图),如同文章作者和网友评论的那样,是一张”非常难得”的“好片”。



当时发了数个帖子,贴出了含有全部图谱和资料的“《长江源》明信片”2套、“长江漂流明信片”4套,为区别因明信片名称相同而带来的误读,笔者在“发表话题”名称里有意将各套明信片编了号,如“《长江源》明信片(二)”( <http://www.chinamaxicard.com/bbs ... &extra=page%3D1>)、
“长江漂流明信片(三)”等, (<http://www.chinamaxicard.com/bbs ... &extra=page%3D2>)。编号是笔者标注的,不是明信片套片名称的本身,而华夏出社版的《长江源》明信片笔者的编号数字正是“(二)”!
作者: 吴洪熙    时间: 2009-7-14 11:14
本帖最后由 吴洪熙 于 2009-7-15 10:55 编辑

两相比较,如此巧合,不能不让人揣摩CPN文章作者的图2——华夏出版社的“姜根迪如冰片”从哪里来?

文章作者如果自己藏有1987年华夏出版社出版的《长江源》明信片怎么会将这么明显的套片名称写错?
文章作者如果确实藏有1987年华夏出版社出版的《长江源(二)》明信片,而且这套《长江源(二)》明信片中确实有一张与1987年华夏出版社出版的《长江源》“姜根迪如冰片”同图、同名称的请全套贴出来让大家长长见识。

非此,笔者不愿听到的是作者的“笔误”、编辑的“误加”等之类的推脱之词。
作者: 吴洪熙    时间: 2009-7-14 11:19
本帖最后由 吴洪熙 于 2009-7-15 10:59 编辑

本人发此贴子绝无炫耀个人的所谓丰富藏品,也无意揪挖文章作者的伤疤,恰恰是希望真正践行文章作者在中国极限集邮网上的“声明”:
“纸质媒体如确需整理发表本网贴子、文章的,需与网站管理员,以及主发贴者联系,得到确认后才能公开发表。”
作者: hwf    时间: 2009-7-14 12:24
“纸质媒体如确需整理发表本网贴子、文章的,需与网站管理员,以及主发贴者联系,得到确认后才能公开发表。”
作者: rocky    时间: 2009-7-14 16:11
巧合!一定是巧合!
这个巧合几率比6连号大多了,怎么能说不是呢?
作者: 徐正炎    时间: 2009-7-14 17:00
巧合!一定是巧合!
这个巧合几率比6连号大多了,怎么能说不是呢?
rocky 发表于 2009-7-14 16:11


等着吧,弄不好真会帖出一套《长江源(二)》(姜根迪如冰片)“相同”明信片呢。
作者: 吴宪    时间: 2009-7-14 20:18
学习!!!!!!
作者: hong263    时间: 2009-7-15 15:21
支持另一种形式的打假!!!!!!订中国集邮报的人可能都知道吴先生所说的事实由来已久,这似乎已经是某类人的顽疾,这类事在今年第二期《极限集邮者》刊物上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只不过文章作者是否经过发帖人的允许就不清楚了。借用别人的图片难道事先不征求一下别人的许可(也让图片拥有者借此扬扬名吧)?就算是自己不践行自己的承诺,做人还得讲究互相尊重这个最起码的礼仪吧?难道如此专业的极限网也推崇“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种荒唐事?“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如此这般纯粹是强盗行径!
作者: 水墨丹青    时间: 2009-7-16 09:18
个体的变异,扭曲的心态,都是颜面惹得祸。
作者: 周佩中    时间: 2009-7-16 10:55
并非每一位撰写邮文的作者都拥有完全所需的资料,引用或借用别人的东西来论证或表述自己的文章这是常见的事,亦不是羞事!但其前提应该征得拥有者的同意,从认识上这是常识,从做人上这是品德,没有必要设下什么规定甚至声明,若遇上没有这思想境界和品德修养的人,那只是一纸空文!
         楼主表达意思是明白的,但毕竞还是一面之词,为了实事求是,邮文作者有义务对此作出回应,因为您的文章是刊登在集邮联的会刊"中国集邮报"上!
作者: 李继烈    时间: 2009-7-17 10:10
并非每一位撰写邮文的作者都拥有完全所需的资料,引用或借用别人的东西来论证或表述自己的文章这是常见的事,亦不是羞事!但其前提应该征得拥有者的同意,从认识上这是常识,从做人上这是品德,没有必要设下什么规定甚至声 ...
周佩中 发表于 2009-7-16 10:55

周老师说得入情入理。
其实呢,很多事就一个态度问题,态度端正了,万事好商量。
某天我接到一个电话,有邮友告诉说,我所贴片上刊了,估计就是前面邮友提到的第二期“者”刊有关问题,也就是那篇王宏林邮友所写“凤凰古城极限明信片资料介绍”文章吧(37页——51页)?结果仔细一看,开篇第一图极限片就是我曾贴在极限网上的,在接下来的39页(图6、图7-1);40页(图8-2)以及41页、42页、44页、45页、46页、47页、50页里面都有我曾贴出的极限片图,纵观王友所写邮文,所附戳图和极限片图似乎与原文在衔接上显得有些“生硬”,就是说,戳图、片图(极限片)有可能是其他邮友加上的!本来我并不怎么在乎这种事,有邮友问起来,心中难免产生了一种怪怪的感觉——不爽。
不管怎么说,邮文作者或其他什么“单位”在考虑使用他人图片之时,捎带告诉拥有者一声,或征求一下人家的意见不就万事大吉了?“不积小河,难以成江海”、“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呀......
作者: 徐正炎    时间: 2009-7-18 18:46


对此类问题的反应好像是“观者”明显多于“言者”~~
作者: 陈进权    时间: 2009-7-18 19:44
总应有个交代,回避不能解决问题,不了了之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
作者: 郑炜    时间: 2009-7-19 00:15
得绕人处且饶人。
得理也得让人三分。
作者: hong263    时间: 2009-7-19 02:22
既然之前在众目睽睽之下作出了理直气壮、掷地有声的声明,并且赞同的声音也不少,就不应该也不能让大众失望,做人就要表里如一,在这里沉默并不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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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尉    时间: 2009-7-19 08:44
有个答复也是楼主的基本的尊重.对吗?
作者: 黄山松    时间: 2009-7-19 11:01
"尊重"原作者不仅是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的一种基本表现,!我们都要维护"知识产权". 若引文作者不便公开露面,给原作者发个短信留言也行,"说明事先忽忙,忘了通知一声"云云......
话也说回来,原作者也没有必要动怒,只要引文作者不是为了谋利\不是为了张扬自己,而是为了宣传推广"极限集邮",原作者又何乐而不为呢?
对于"玩"的东西,不要太当真,免伤健康!
作者: ljy88    时间: 2009-7-19 20:40
本帖最后由 ljy88 于 2009-7-20 07:25 编辑
支持另一种形式的打假!!!!!!订中国集邮报的人可能都知道吴先生所说的事实由来已久,这似乎已经是某类人的顽疾,这类事在今年第二期《极限集邮者》刊物上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只不过文章作者是否经过发帖人的允 ...
hong263 发表于 2009-7-15 15:21

南京老乡,先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再说什么------

"难道如此专业的极限网也推崇“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种荒唐事?“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如此这般纯粹是强盗行径!"------不迟.
不必过急,过火啊!就事论事,没有必要将极限网"打入地狱"!
作者: rocky    时间: 2009-7-20 16:51
周老师说得入情入理。
其实呢,很多事就一个态度问题,态度端正了,万事好商量。
某天我接到一个电话,有邮友告诉说,我所贴片上刊了,估计就是前面邮友提到的第二期“者”刊有关问题,也就是那篇王宏林邮友所写 ...
李继烈 发表于 2009-7-17 10:10

老李,这个事情我觉得还是有必要找王宏林先生问下,既然你没有声明可以随便下载,那这样不打招呼就用你的片片的行为就是不对的啥.
看你的帖子以后我去看了看那篇文章,感觉那些戳显得很突兀,不知道作者究竟把戳放在那里是个什么意思?而且不全(可以去站内相关板块看看,有非常详细的).不知道为什么当时不也把有关戳记的帖子内容一起下载过去呢?感觉不论不类,好笑之极~~~~~~
作者: 水墨丹青    时间: 2009-7-20 18:43
得绕人处且饶人。
得理也得让人三分。
郑炜发表于 2009-7-19 00:15 [url=  http://www.chinamaxicard.com/bbs ... 1152&ptid=40477][/url]

具有北方人的洒脱、豪迈和大度,有“君子坦荡荡......”的气派,这个帖会因你而变得精彩,因你的参与改版升级!
作者: duyongkai    时间: 2009-7-21 08:07
南京老乡,先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再说什么------

"难道如此专业的极限网也推崇“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种荒唐事?“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如此这般纯粹是强盗行径!"------不迟.
不必过急, ...
ljy88 发表于 2009-7-19 20:40

为何总人唯恐中国极限的天下不乱?在事情未明了之前,总有极个别人喜欢跳出来说三道四?
"尊重"原作者不仅是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的一种基本表现,!我们都要维护"知识产权". 若引文作者不便公开露面,给原作者发个短信留言也行,"说明事先忽忙,忘了通知一声"云云......
话也说回来,原作者也没有必要动怒,只要引文作者不是为了谋利\不是为了张扬自己,而是为了宣传推广"极限集邮",原作者又何乐而不为呢?
对于"玩"的东西,不要太当真,免伤健康!
作者: 上尉    时间: 2009-7-21 09:04
前天在极限网上跟了三份帖子,昨天被一个极限群给踢出来了,这两件事情也许是巧合,当然,我更希望就是巧合.
      入群和入网的目的一样,学习点极限知识,陶冶自己的情操,仅此而已.
     无门无派的上尉坐在电脑前笑笑而已.
作者: 周佩中    时间: 2009-7-21 10:17
邮文作者是"中国集邮报"上的版面常客,指点极限制作的用片,是"中国集邮报"极限邮文的一面旗帜,我们还是需要保护的!正因如此,作者有义务作出回应,这是前提,然后才是楼主行事处理上的"得饶人处且饶人,得理也得让人三分."只有这样才能既化解双方,又保护双方!
        迥避,不了了之不是个好办法---这件事对楼主和读者都成悬案!
作者: 古月    时间: 2009-7-21 11:01
本帖最后由 古月 于 2009-7-21 11:16 编辑
邮文作者是"中国集邮报"上的版面常客,指点极限制作的用片,是"中国集邮报"极限邮文的一面旗帜,我们还是需要保护的!正因如此,作者有义务作出回应,这是前提,然后才是楼主行事处理上的"得饶人处且饶人,得理也得让人三分. ...
周佩中 发表于 2009-7-21 10:17

赞成周佩中老师的观点。
营造极限集邮的和谐氛围是极限集邮人的愿望,希望当事双方坛外多单独沟通,求得彼此谅解。
作者: nan    时间: 2009-7-21 12:04
玩极限片追求的不就是个和谐么?片和谐了,事能和谐么?人能和谐么?
作者: ljy88    时间: 2009-7-21 13:06
中国极限网最近风波不断,不是好事情.这应该是一个友好交流的平台,公平展示邮友藏品的窗口.
和谐,是极限集邮的最高境界,希望网和极限兴.
作者: 王海    时间: 2009-7-21 13:07
中国极限网最近风波不断,不是好事情.这应该是一个友好交流的平台,公平展示邮友藏品的窗口.
和谐,是极限集邮的最高境界,希望网和极限兴.
ljy88 发表于 2009-7-21 13:06

是的
作者: 唐伯虎点穴    时间: 2009-7-21 13:27
丑恶,简直是太丑恶了!
初次进本论坛就遇见这么丑恶的现象,可悲,可叹!

小小的建议:1、建议论坛管理人员对论坛小加修改,使坛友们发的图片能加上水印(即中国极限集邮网字样)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偷梁换柱的行为!
作者: hong263    时间: 2009-7-21 13:43
南京老乡,先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再说什么------

"难道如此专业的极限网也推崇“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种荒唐事?“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如此这般纯粹是强盗行径!"------不迟.
不必过急, ...
ljy88 发表于 2009-7-19 20:40

南京老乡,这么说你搞清楚了来龙去脉?是代言人?出售“礼帽”?修改后的跟贴很“低调”?
极限网需要和谐,和谐里有“心灵感应”的美妙,如此巧合为之代言,感动!
既然搞清楚了来龙去脉,不妨说出来让等待的人们评评看看。说吧,快说吧!
作为跟帖,全文没有相互连贯亦无因果关系?“难道”前后没有行文?没有来龙去脉?当事人无视人们的存在,始终不予回应,希望得到‘发出“声明”自己践踏“声明”者’的回应声音,就是要将极限网“打入地狱”?!这样歪曲有助于真相大白于天下?还是以此让寻求真相者们不再关注?不然就“打入地狱”!南京邮友,不必过激,过火啊!就事论事,没必要将谴责个人不道德的行为的呼声转化为----将极限网“打入地狱”!!这个帽子谁也戴不上!搞政治可以!搞这一套可不行啊!
作者: mikeatsias    时间: 2009-7-21 13:46
09年的一大感叹:极限好难啊!
作者: jiukou    时间: 2009-7-21 13:51
很感谢楼主指出那篇文章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在阅读了楼主的这篇贴子之后,我感觉楼主维护正当权利的诉求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肯定必要的。
我觉得,楼主在指出这篇文章存在问题的同时,也是在向每一个人说明以下的观点:作者的著作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无论是谁侵犯了这些权利,都是不允许的。
其实,在公开媒体发表文章时署名已表明了我“文责自负”的态度。关于这套邮票的可制片,我在2007年底就曾进行过推测和整理,并将结果收入我的文章中。2007年12月13日在信息产业部“通信公社网站”中的“曹风增的极限集邮空间”《新年新邮异彩纷呈  可制片源资源不均》为题发表,2007年12月14日《中国集邮报》“第5版”以《2008年新邮极限片的片源》为题刊登。详见:http://blog.cnii.com.cn/?66342/viewspace-24843.html
楼主不知根据什么说我只拥有其中的4个图?难道我作为明信片的收藏者非要贴出我全部的明信片(涉及文中10张片图)才能证明我才是文章明信片图的拥有者?难道只有这样我才有资格发表我自己早已拥有的片图?
楼上各位网友说得好:“尊重是互相的。只有先尊重别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我在这里说件小事:我在洛阳中原极限会成立大会上发言中指出,希望中国的极限集邮者、极限集邮组织求同存异,多说有利于极限集邮发展的话,多做有利于极限集邮发展的事(大意),并一直在用这些话约束自己。对于某刊今年第二期彩页擅自刊登我在洛阳世界邮展期间拍摄的极限邮友合影照片既不标明提供者姓名、也不注明拍摄者姓名的事始终保持着沉默(因为这张照片我并没有提供给该刊,自然该刊刊登时也未征求我的意见,直到现在也未与我沟通)。此外,该刊此前还曾两次发表我在99北京世界邮展期间拍摄的一张照片,第一次发表后,我给楼主提出过署名问题;第二次刊登时还是未署我的名字。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行为,难道不是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的强盗逻辑?!
自从看过楼主的这个帖子后,我还是选择了保持沉默。我不想为这些小事费神,占用各位网友的宝贵时间。但我心里一直有一个疑问:如果说楼主对以前刊登我的照片是年代久远忘记了的话,那么楼主这次在拍摄照片在场,明明知道这是当时全国唯一的合影照片,而且知道我是照片的拍摄者。那么,楼主及其编辑的刊物为什么还要不征求意见就发表呢?并且发表时也不注明拍摄者(即著作权所有人),楼主的所做所为属于什么性质呢?楼主需要向他所指责的人承担责任吗?
看到一些朋友很关心这件事情,希望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我在此作上述回复。对朋友们的关心表示衷心感谢。
    此外,我的《<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邮票极限片的制作》将2001年出版的《澜沧江源头》册式片介绍为2000年出版的,确实不妥,在此一并致歉。
作者: jiukou    时间: 2009-7-21 13:53
本帖最后由 jiukou 于 2009-7-21 14:48 编辑

这是未经我同意使用的照片:


作者: jiukou    时间: 2009-7-21 13:58
这是我拍摄的洛阳极限邮友的合影原照片:


作者: ljy88    时间: 2009-7-21 14:01
本帖最后由 ljy88 于 2009-7-21 15:22 编辑
南京老乡,这么说你搞清楚了来龙去脉?是代言人?出售“礼帽”?修改后的跟贴很“低调”?
极限网需要和谐,和谐里有“心灵感应”的美妙,如此巧合为之代言,感动!
既然搞清楚了来龙去脉,不妨说出来让等待的人 ...
hong263 发表于 2009-7-21 13:43

事情有果必有因,古先生言辞激烈.看看你的发言:
支持另一种形式的打假!!!!!!订中国集邮报的人可能都知道吴先生所说的事实由来已久,这似乎已经是某类人的顽疾,这类事在今年第二期《极限集邮者》刊物上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只不过文章作者是否经过发帖人的允许就不清楚了。借用别人的图片难道事先不征求一下别人的许可(也让图片拥有者借此扬扬名吧)?就算是自己不践行自己的承诺,做人还得讲究互相尊重这个最起码的礼仪吧?难道如此专业的极限网也推崇“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种荒唐事?“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如此这般纯粹是强盗行径!
其中的"由来已久"  ,某类人"都不是正对具体事情的.
这类事在今年第二期《极限集邮者》刊物上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只不过文章作者是否经过发帖人的允许就不清楚了。"(既然不清楚,为什么先下个结论?而且点名刊物名称?)
"难道如此专业的,极限网也推崇“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种荒唐事?“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如此这般纯粹是强盗行径!"("推崇"....,"荒唐事","强盗行径"...,)
极限网一无是处?这样坏?
是对事还是对刊物,对极限网的?
不要太激动啊!有话慢慢说,事情能搞清楚的.
作者: 浦燕    时间: 2009-7-21 17:13
呵 呵 ,有争论,有意见,有疑问,这都是正常的,你看人家台湾这么民主的,一到各党派开会还不是要打起来,我看这也是很正常的事。不过集邮嘛....我认为纯粹是属于休闲爱好,有些话...象“只许州官放火”,“强盗行径”等等,我看这里根本用不上,大家说对不。
  还是我要潇洒一些,2007年我就声明过“我的图片随便用”。
作者: 黄林    时间: 2009-7-21 18:26
前天在极限网上跟了三份帖子,昨天被一个极限群给踢出来了,这两件事情也许是巧合,当然,我更希望就是巧合.
      入群和入网的目的一样,学习点极限知识,陶冶自己的情操,仅此而已.
     无门无派的上尉坐在电脑前笑笑 ...
上尉 发表于 2009-7-21 09:04

是我踢的,因为群规定,半年不发言是要被踢的.
作者: 上尉    时间: 2009-7-21 18:38
群里的规定,,,  理由很充分.
发个小纸条打个招呼也是可以的吧.
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的.
谢谢啦.
作者: 吴洪熙    时间: 2009-7-21 19:51
本帖最后由 吴洪熙 于 2009-7-23 22:01 编辑

本人自从2009年7月14日11:09在此贴出“如此巧合”帖子至今日(7月21日)受到了如此广泛、持久地关注,截至到笔者发表此帖时已达2782个点击率。
今天,2009年7月21日13:51我们终于等来了中国集邮报文章作者的回应(跟帖)。
从大家对文章作者的基本了解,可以说他是一位思想敏感、行动迅捷的极限集邮者,但为何我的这个帖子让其在170多小时(7天零2小时42分)后才交出了这么一份答题?看看下面引用的网友跟帖,就不难看出这位作者是在怎么样的条件下作出回复的。

“邮文作者有义务对此作出回应”、“总应有个交代,回避不能解决问题,不了了之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既然之前在众目睽睽之下作出了理直气壮、掷地有声的声明,并且赞同的声音也不少,就不应该也不能让大众失望,做人就要表里如一,在这里沉默并不是金!”、“有个答复也是楼主的基本的尊重”、“作者有义务作出回应,这是前提,”、“迥避,不了了之不是个好办法---这件事对楼主和读者都成悬案!”、“当事人无视人们的存在,始终不予回应,希望得到发出‘声明’自己践‘声明’者的回应声音”。
很显然,我们没有理由不认为这是网友们多次“逼供”的结果。
本人发的这个主帖只是表达出个人对CPI上的三江源邮票明信片图与本人在这个网络上贴出的片图有如此“巧合”的疑惑,特别是对名称为《长江源》的明信片被CPI作者说成是《长江源(二)》而产生疑问,但仅仅作出“揣摩”。
现在文章作者既然有了回复,那就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CPN作者回避问题实质
1.作者的回帖只字不谈他究竟有没有拥有华夏版《长江源》这套片?
只字不谈他为什么把《长江源》写成《长江源(二)》?
只字不谈他的这张片图从哪里来?
也没有发生贴出《长江源(二)》明信片的奇迹!
2.在他的个人空间里我们看不到华夏出版社1987年出版的《长江源》明信片的任何文字和图谱,这种“推测和整理”与本主题的实质毫无关联!
3.CPN作者文章中的12个插图有4个是其本人发帖在本网上的,是有据可查的。

由此,文章作者的回帖无法证明你是这篇文章所有“明信片图的拥有者”!
无法证明你是华夏出版社1987年出版的《长江源》“明信片图的拥有者”!
因为证明不了所以任何人都有权利对文章作者责疑!
显然,CPN作者回避问题的实质其目的就是想不了了之,逃之夭夭!其结果正是我们今天看到的是作践自己的“声明”!

二、洛阳世展极限集邮者合影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拍摄者
1.凡是参加洛阳世展极限活动集体照片拍摄的邮友都有权利获得这个照片,这是个显而易见的常识。请看这个链接http://www.chinamaxicard.com/bbs ... &extra=page%3D1
需要特别告诉大家的是:
集体照拍摄时绝大多数被拍摄者都手持相机,然而,拍照人却大声对所有人说:只用我一个人的相机拍,大家不要拿相机来!迟至今日,拍照人想“独吞”大家都有份的集体照?抑或你早就有意要侵犯55人的肖像权?
正是你的这句话,55个人都有权利向你索要这张照片;
正是你的这句话,我们把这张集体照看成是56个相机拍摄的56张照片中的一张。
2.照片中有许多是《极限集邮研究会》的会员,有不少会员是不上网的,他们同样有权利看到自己的形象或拿到照片,作为国内极限集邮专门刊物之一,《极限集邮》编辑部完全有责任、有义务发表这张照片。而且经过十分细致的工作,搞清了96%人的姓名(仅2人不详),这本身就是对全体合影者的一种尊重。


三、请出示十年前的原始照片的底片
1999年时《极限集邮》还是8开四版的报纸,都是用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如今快捷的网络,CPN作者说 《极限集邮》“一而再、再而三”用了他拍的照片,请出示你的原始照片的底片。作为当年的编辑之一,我没有任何印象得到过关于要求署名的信息。

集邮报刊编辑同样是用一张图片,很多的民间集邮刊物的作者是没有现金报酬的 ,这和作者发表在中国集邮报上一年能拿到数量可观的稿费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文章作者的“声明”在这里显得特别的重要!

网络是开放的,言论是自由的(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集邮是玩玩的,其实完全没有必要如此较真,如此计较,只是实在对CPN作者自己蹂躏自己“声明”的行为看不下去。尽管如此,我主帖的用词用句还是平和的,低调的,就事论事的,讲事实根据的。本来当事人不回复这种回避实质、避重就轻、倒打一把的帖子,我是实在不想再次跟帖,也曾就此事私下里和邮友们讲了自己的希望:跟帖就事论事;不要“逼供”。如果就此真的“不了了之”了,我也并不再追究了。然而,看到今天这位仁兄的回帖,我不得不当日作出回应。
我希望这件是到此为止,假如没有特别需要我继续说的,恕我不再为此回复,集邮玩到这个份上也实在太累了!

我相信,绝大多数极限集邮者注册中国极限集邮网是来学习极限集邮知识,交流极限集邮邮品,展示极限集邮藏品,不希望也不愿意看到无谓的、无止无尽的争执。对此由于我的主帖浪费了各位邮友的时间,我向大家表示深深地歉意!

最后,我想再次对中国极限集邮网的所有网民们说:对任何人,无论他是什么人,我们不仅仅是要看他怎么说的?怎样说的?更重要的是看他怎样做的!
作者: 王海    时间: 2009-7-21 20:05
本帖最后由 王海 于 2009-7-21 20:07 编辑

天气这么热,火气也这么大,可能和日食有关系吗?
听说日食期间气温可以下降。
作者: jxjy123    时间: 2009-7-21 20:21
明天就日全食了.长江流域的朋友准备好了吗.别忘了拍些"天狗食日"奇观照片.传上来欣赏欣赏.
作者: jonnygkp    时间: 2009-7-21 20:25
无锡好象是阴天,看不上了,郁闷!
作者: jxjy123    时间: 2009-7-21 20:32
本帖最后由 jxjy123 于 2009-7-21 20:33 编辑

别郁闷,打个飞的上天不就解决了.
作者: jonnygkp    时间: 2009-7-21 21:02
可惜没这个实力,也没那个能力。
我是属牛,可惜无锡也没这样一个人能吹我上去看日食。。。
作者: jxjy123    时间: 2009-7-21 21:14
那也没关系日食看不到就去看大潮.明天可是钱塘大潮.日食11点左右结束.11:30钱塘大潮开始.
作者: duyongkai    时间: 2009-7-21 21:47
本帖最后由 duyongkai 于 2009-7-21 22:10 编辑
本人自从2009年7月14日11:09在此贴出“如此巧合”帖子至今日(7月21日)受到了如此广泛、持久地关注,截至到笔者发表此帖时已达2782个点击率。
今天,2009年7月21日13:51我们终于等来了中国集邮报文章作者的回应( ...
吴洪熙 发表于 2009-7-21 19:51

既然在极限网上刊载的照片,你可以拥有转达载权,为何别人就不行?
你要求别人拿出这个证据那个证据,你怎么不拿出这枚《长江源》明信片全国只有你一个人有的证据来让人瞧瞧?
不要老在这里专挑毛病了,还是专心办好你的刊吧。都几月份了,你的第三期刊物都还没出来,读者们都等到脖子长了,我们明年还会订它吗?
作者: duyongkai    时间: 2009-7-21 22:06
这是我拍摄的洛阳极限邮友的合影原照片:


jiukou 发表于 2009-7-21 13:58

照片所有权是属于拍照者,还是属于被拍照者?恐怕楼主比任何人都清楚吧。
不要总是对别人马列,对自己自由。
少挑起争端,多一份宽容,这样才有精力做好该做的事。
作者: 康强胜    时间: 2009-7-21 22:47
相煎何急!希望早日结束这场口水之战,不就是玩儿嘛,在单位对同事利益当头尚且礼让三分,为何对有着共同爱好毫无利益瓜葛的朋友就这么不容,期待网内再现和谐之音!
作者: 殷吉丰    时间: 2009-7-21 23:07
斯草、斯木、斯事、斯人、斯物。

这是连战先生在北京大学演讲时说的。。

其中的“斯"是什么意思。。。

呵呵~~清者自清~~

愿中国极限集邮网明天更美好!
作者: jxjy123    时间: 2009-7-21 23:14

作者: 殷吉丰    时间: 2009-7-21 23:27
本帖最后由 殷吉丰 于 2009-7-21 23:47 编辑


认识蔡学军先生了~~(左侧年长者)
图片源自http://www.chinamaxicard.com/bbs ... age%3D2&page=18
作者: 张福魁    时间: 2009-7-21 23:35
并非每一位撰写邮文的作者都拥有完全所需的资料,引用或借用别人的东西来论证或表述自己的文章这是常见的事,亦不是羞事!但其前提应该征得拥有者的同意,从


完全认可!
作者: 自由人    时间: 2009-7-21 23:43
因为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爱好:明信片-邮票-极限片,使我们成为朋友,相识到相见,天南海北不容易,珍惜啊!重温一下宽容的文章,互相宽容一下,主席说过:“一笑泯恩仇”~明天的太阳更美!
我时分想见陈进权!
作者: 浦燕    时间: 2009-7-22 00:13
我送吴先生一句我们这敢哩土话哈:吃得亏吗打得堆嘛,哈,我们都晓得你有哪个片,哈,霸道哈。


杜先生说得好,赶快编出自己的好刊吧,有多少读者在那里渴望着,那是他们的精神食粮啊,别再让他们望眼欲穿了。
作者: 陈进权    时间: 2009-7-22 07:09
集体照拍摄时绝大多数被拍摄者都手持相机,然而,拍照人却大声对所有人说:只用我一个人的相机拍,大家不要拿相机来!


我不以版权、肖像权之类的法律观点去理解,仅以情理来说,集体照与一般的摄影作品不同,特别是这类同仁式活动拍摄的集体照,权利应归照片内所有人。因我不在场,无法充分理解“只用我一个人的相机拍,大家不要拿相机来!”这句话是如何说的,相信参与者最能体会当时情况。如果仅是为方便以及不妨碍、耽误众人时间而只用一部相机拍摄完全可以理解,但如果为独揽“版权”“特权”,谁可以拥有这些“特权”?
作者: 陈进权    时间: 2009-7-22 07:24
因为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爱好:明信片-邮票-极限片,使我们成为朋友,相识到相见,天南海北不容易,珍惜啊!重温一下宽容的文章,互相宽容一下,主席说过:“一笑泯恩仇”~明天的太阳更美!
我时分想见陈进权!
自由人 发表于 2009-7-21 23:43


感谢刘友的抬举!
其实我也并非如此“厚道”,我希望每人均守“规矩”,但当见到别人常常不守“规矩”,我不会以“宽待”的态度对待该人。
像前年某人向我的人身攻击的话,又有几个人说过公道的话?该人首先攻击我的话,从没有人提出过意见,但我有理有据的“反击”,却被认为有什么“坏影响”而被删除……
不少人对某些纷争均以“息事宁人”的态度回应,但和谐不是单面体,表面的和谐并不可靠。
事实上,没有绝对的和谐,如果有,这个世界早已有乌托邦。
我同样不赞成过激的话,应以理以据来讨论、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有“纷争”也不是坏事。
作者: mikeatsias    时间: 2009-7-22 07:32
现在感觉做个极限集邮者咋这么难啊,需要掌握的不仅仅是极限的专业知识,还得了解或熟谙法律、道德人伦、社交礼仪、心理学、战略学、网络知识等,一句话,极限集邮者是最完美的人!
天这么热,还是消点火气吧~
作者: 徐正炎    时间: 2009-7-22 09:33
我不以版权、肖像权之类的法律观点去理解,仅以情理来说,集体照与一般的摄影作品不同,特别是这类同仁式活动拍摄的集体照,权利应归照片内所有人。因我不在场,无法充分理解“只用我一个人的相机拍,大家不要拿相机来!”这句话是如何说的,相信参与者最能体会当时情况。如果仅是为方便以及不妨碍、耽误众人时间而只用一部相机拍摄完全可以理解,但如果为独揽“版权”“特权”,谁可以拥有这些“特权”?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2 07:09

作者: 徐正炎    时间: 2009-7-22 09:48
本帖最后由 徐正炎 于 2009-7-22 09:53 编辑
CPN文章作者对图2说明是“1987年华夏出版社出版的《长江源(二)》”套片中的一张。本人手中藏有此套片的实物,然后,明信片名称却没有“(二)”这个数字(见图)。哪么文章作者说的“《长江源(二)》”名称是从何 ...
吴洪熙 发表于 2009-7-14 11:10


此事——就事论事吧,不果CPN文章作者云里雾里地还没说明白
作者: 自由人    时间: 2009-7-22 10:29
感谢陈进权友,过奖了!
我觉得极限大家庭的出发点都是好的。
作者: junwuyou    时间: 2009-7-22 11:33
推荐大家看CCTV的一个视频《和谐拯救危机》
下载地址:http://www.fodizi.com/fofa/down/1431.htm
建议7集全部看完,否则最好不看。
作者: 西昌航天    时间: 2009-7-22 11:46
无所谓~无所谓~~~原谅这世界所有的不对~!!~
作者: hwf    时间: 2009-7-22 19:05
这种事情道个歉就完事了.
作者: 大刀    时间: 2009-7-22 20:27
既然想独占,为何还要及时提供给有需求的邮友呢?



http://chinamaxicard.com/bbs/vie ... &extra=page%3D1
作者: 黄林    时间: 2009-7-22 22:40
都是极限中人,我想大家不必太苛求了,我的一套凤凰片的资料被上海会征用,最后也没署我的名,想想也就算了,也赠送了我会刊,给谁用不是用啊,只要没给其他不是极限网的朋友用去
作者: duyongkai    时间: 2009-7-23 08:22
都是极限中人,我想大家不必太苛求了,我的一套凤凰片的资料被上海会征用,最后也没署我的名,想想也就算了,也赠送了我会刊,给谁用不是用啊,只要没给其他不是极限网的朋友用去
黄林 发表于 2009-7-22 22:40

黄林友的这种想法也是我的想法,必竟我们的精力与时间是有限的,我们应该把这有限的时间与时间放在如何推动中国极限的发展问题上,而不是动不动就去挑别人的刺,抵毁别人,做那些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到头来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如果中国的极限的邮人都以这种心态来玩极限的话,中国的极限还是大有希望的。
我们相信,一两个人是不可能独揽中国的极限界,必竟中国是极限大国。
作者: rocky    时间: 2009-7-23 10:01
黄林友的这种想法也是我的想法,必竟我们的精力与时间是有限的,我们应该把这有限的时间与时间放在如何推动中国极限的发展问题上,而不是动不动就去挑别人的刺,抵毁别人,做那些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到头来只会搬起 ...
duyongkai 发表于 2009-7-23 08:22

说得好!希望以后真能言行一致,不然还会砸自己脚的~~~~
作者: 陈进权    时间: 2009-7-23 13:00
如果这样说,又何必有那段“声明”?
如果没有该段声明,我相信不会有这个帖子。
基于尊重版权的精神,事先知会版权拥有者是最好的做法。
其实大部分人不会计较图片被别人采用,只是先前不是有人高调说自己一枚极限片被别人用了,有“侵权”之嫌吗?
作者: ljy88    时间: 2009-7-23 14:13
中国极限网最近风波不断,不是好事情.这应该是一个友好交流的平台,公平展示邮友藏品的窗口.
和谐,是极限集邮的最高境界,希望网和极限兴.
ljy88 发表于 2009-7-21 13:06

如果不带成见的去看问题,认真对照实际情况分析就会得出有益的结论.
作者: 古月    时间: 2009-7-23 17:26
问个问题,持有一般的明信片和持有已经制作完成的成品极限片到底有多大区别?
两者与版权(或著作权)又都有多大关系?
作者: 古月    时间: 2009-7-23 18:57
我总认为持有普通发行量较大的明信片(比较稀见的版本除外)和制作完成的(特别是亲自制作的)极限片不能同日而语的。因为明信片上市后购买的人(也即拥有者)很多,而制作完成的成品极限片从某个角度说具有唯一性。
作者: jiukou    时间: 2009-7-23 19:10
我总认为持有普通发行量较大的明信片(比较稀见的版本除外)和制作完成的(特别是亲自制作的)极限片不能同日而语的。因为明信片上市后购买的人(也即拥有者)很多,而制作完成的成品极限片从某个角度说具有唯一性。
古月 发表于 2009-7-23 18:57


是的!
明信片的版权(著作权)归出版社及摄影者(作者),明信片出版后购买者购买了(或者馈赠),就拥有该明信片的物权(这种物权可以通过转让、馈赠等方式发生转移),但版权(著作权不变)。
制作完成的极限片,是一种新的作品,制作者依然对其拥有物权,它还是可以通过转让、馈赠、拍卖等方式转移物权。制作完成的极限片当然比一般明信片好,这种好体现了制作者的劳动,价值更高,而且没有一模一样的。但它是否具有版权(著作权),我也说不清,需要法律专家解释。
作者: 陈进权    时间: 2009-7-23 20:28
本帖最后由 陈进权 于 2009-7-24 07:59 编辑

什么“版权”,固然有法律依据,其实说到底,无非“尊重”两个字。
尊重,就是俗话的“比面”,大家比面,什么也不会计较;反之,则依法办事。
“声明”固然无法律依据,大家“比面”,取用资料,打个招呼,有谁会斤斤计较?
而“声明”说的取用资料,需网站管理员及主帖帖主同意,我的一个帖子就未征求过我就在《极限集邮者》刊出,但我并不会计较。《极限集邮》刊登朱志平先生那个长帖,也征求过其他回帖者同意,刊出时部分回帖者的回帖删除了,大家应猜到是什么原因吧?

和谐,就是要大家互相比面,但事实上极限集邮圈各人均互相比面了吗?既然如此,又怎会有完全的和谐?
一个争拗一下的帖子就会搞垮我国的极限集邮?未免将事情看得过分严重了吧?还是将我们一小撮人抬得过高了?
争名夺利的事我完全不感兴趣,这个世界太复杂,集邮圈同样复杂,有的人太有机心,踩着别人向上爬,但表面还做得漂漂亮亮……

性格如此,看不过眼就说几句“废话”,仅此而已。
作者: rocky    时间: 2009-7-24 08:04
什么“版权”,固然有法律依据,其实说到底,无非“尊重”两个字。
尊重,就是俗话的“比面”,大家比面,什么也不会计较;反之,则依法办事。
“声明”固然无法律依据,大家“比面”,取用资料,打个招呼,有谁会 ...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3 20:28

说得在情在理!
难怪有邮友想见陈先生,我也想见面听听陈先生的教导了~~~~~
何时山城一游?
作者: jiukou    时间: 2009-7-24 21:36
本帖最后由 jiukou 于 2009-7-24 21:39 编辑

楼主的“如此巧合”一贴迄今已有10天之久了,而且还有很多热心的网友就此事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无论各位网友们是浏览还是跟贴,也无论言辞是否激烈,我都表示衷心的感谢!因为正是大家的关注和回复,才使得中国极限集邮网的“声明”不再只是一行行简单的文字,而是使其变得更加真实生动和富于借鉴性;同时,也使本人从中获益匪浅。

很高兴看到楼主就我的回复再次回帖,但楼主的回帖是在混淆是非,误导网友。所以,我有必要就楼主的回帖说明几个问题:

一、关于洛阳世展合影照片的版权(著作权)问题
首先,楼主提出“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拍摄者”的观点是滑天下之大稽,可笑之极!想与楼主共同来学习的是:什么是版权(著作权)?楼主认为版权(著作权)“属于全体被拍摄者”的有什么依据吗?如果有,请贴出来供大家学习学习!
其次,姑且按照楼主的逻辑:“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拍摄者”,那么请问,楼主刊登这张合影照片前,得到照片上所有人----被拍摄者(包括我本人)的一致同意了吗?在没有征得所有被拍摄者的一致同意之前,楼主及其《极限集邮》有什么权利就擅自发表?
再次,不论官方还是民间刊物,都对原创的摄影作品署名,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就是楼主所参与编辑的《极限集邮》也是有署名的。如此“厚此薄彼”有什么道理啊?



况且,我作为洛阳世界邮展邮友合影照片的拍摄者,只是要求在发表我作品的时候署上我的名字,得到寄赠的样刊而已,难道这个要求过分吗?或者,贵刊是不是内部有什么规定,诸如什么样的人的作品可以署名,什么人的作品不能署名?如果有这样的规定,希望能公示一下,以便所有的作者有所遵守。
最后,关于楼主所指责的我想“独占照片版权”问题,我想事实是最好的回答。请看完楼主自己链接的相关帖子吧。

二、楼主为了否认我是这张照片的摄影者(如图):



称记不得有这件事情了:“1999年时《极限集邮》还是8开四版的报纸,都是用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如今快捷的网络,CPN作者说《极限集邮》‘一而再、再而三’用了他拍的照片,请出示你的原始照片的底片。作为当年的编辑之一,我没有任何印象得到过关于要求署名的信息。”
我要告诉楼主的是:这张照片是当年我在展场拍摄的,因为1999年世界邮展我在展场的时间就是23日(只去了一天),事后我洗了两张寄给吴天明先生和丁克己先生。楼主不但不做调查了解工作,居然十分无理地要求我出示99世展所拍摄的照片底片。那么请问,当年提供该照片的是谁呢?楼主只要问他要出底片不比跟我要更方便吗?
此外,再次姑且按照楼主“版权属于被摄影者”的逻辑及处事方法,那么我还要问,楼主当时刊登这张照片得到希腊老太太(被拍摄者)的授权吗?如果真有授权,请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三、楼主提出“集邮报刊编辑同样是用一张图片,很多的民间集邮刊物的作者是没有现金报酬的 ,这和作者发表在中国集邮报上一年能拿到数量可观的稿费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观点更是楼主的主观臆断。
在此,我可以明确的告诉楼主:《中国集邮报》第五版对文章所用的明信片图片是从来都不计酬的!
关于版权,恕我引用一段源自法律书籍的解释:“版权亦称‘著作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这种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转让,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版权对象一般包括文字、口头作品、音乐、戏剧、摄影、舞蹈、绘画、雕刻、电影作品等。版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亦可是单人或数人。版权一般因创作而自动产生。版权包括精神权利(发表权、身份权、修改权等)和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公演权、广播权、追偿权等)。前者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也无时间限制;后者则可转让、可继承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所以,集邮报刊(不管是官办还是民办)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时,必须署名,并不能因为没有稿酬而成为不署名的理由。报刊编辑在不明了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作品所有者提供的作品,但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这是基本常识。
楼主如果不清楚,请先搞清楚了再说;如果楼主是清楚这个问题的,那楼主上述那段话的用意何在?

事实胜于雄辩。

发完此贴后,我不会就此贴再回复一个字!
作者: 陈进权    时间: 2009-7-26 18:20
楼主提出“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拍摄者”的观点是滑天下之大稽,可笑之极!jiukou 发表于 2009-7-24 21:36



有谓“法律不外人情”,但有时法律确实不近人情,仅以疆硬的条文来解析。
必须搞清楚,提出“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摄者”是本人以情、理来说的,并非楼主提出。
如果此说成立,凡是照片中人均有权使用该照片,只要是合理用途,并无不正当甚至非法用途,或商业用途如用于广告甚至作为商标之类,无需逐一征求每个人的意见,但署上拍摄者名字是最起码的做法。
这又是我的一厢情愿,法律观点如何,请专家指点。

其次,如果不管什么照片,版权均仅属拍摄者(聘用付酬除外),当时为何有人要说“只用我一个人的相机拍,大家不要拿相机来!”?这要请日后参加类似集会者在拍摄集体照(在会场抓拍除外)时必须注意——这次的肖像权不属于你。
再其次,照片拍摄后,有无按照片中人逐一发送一份(这是另一种“版权”,每人发送一份也是最基本的做法)?有无“选择性”发送?为何部分被摄者没有收到该照片?

我国的版权法大概还有未完善之处,报刊只付文字稿酬而不付照片(图片)稿酬显然未与国际版权接轨。国内报刊刊出图片(照片)也未必均有署名吧?当然,如采用明信片图片,版权应属出版社,并非明信片拥有者。
版权法属复杂的事情,其实基于尊重版权,凡引用资料,或参考资料,在文末加注说明就是尊重别人研究成果的做法。
作者: 浦燕    时间: 2009-7-26 18:52
希望各位不要再跟帖了,事情嘛就到此为止了。
这里没有输家也没有赢家,打个平手就行了。

作者: CONAN    时间: 2009-7-26 21:13
楼主提出“集邮报刊编辑同样是用一张图片,很多的民间集邮刊物的作者是没有现金报酬的 ,这和作者发表在中国集邮报上一年能拿到数量可观的稿费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观点更是楼主的主观臆断。

楼主提出的这一看法实属错误,《中国集邮报》和《集邮报》等报纸稿酬实在太少。在《中国集邮报》发表文章的作者大多是对集邮事业具有崇高使命感之人士。
不想说别的什么,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极限交流环境~~
作者: 陈进权    时间: 2009-7-27 08:41
本帖最后由 陈进权 于 2009-7-27 08:44 编辑
有谓“法律不外人情”,但有时法律确实不近人情,仅以疆硬的条文来解析。
必须搞清楚,提出“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摄者”是本人以情、理来说的,并非楼主提出。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6 18:20


有谓“法律不外人情”,但有时法律确实不近人情,仅以疆硬的条文来解析。
站在情、理的角度来说,我完全认同“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摄者”的观点。
如果此说成立,凡是照片中人均有权使用该照片,只要是合理用途,并无不正当甚至非法用途,或商业用途如用于广告甚至作为商标之类,无需逐一征求每个人的意见,但署上拍摄者名字是最起码的做法。
这又是我的一厢情愿,法律观点如何,请专家指点。


由于本人的疏忽,78楼说法有误,现修正如上。
因此对曹先生造成之不便,谨向曹先生致歉!

事实上站在情、理的角度来说我完全认同“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摄者”的观点,至于法律观点如何解析,本人没有深入了解。
这类集体照与一般“抓拍”的有别,我再重申一次,如果这类照片版权也仅属拍摄者,大家日后对拍摄这类照片的取舍态度应各自考虑。
我个人观点,并不喜欢拍摄者将包含本人的照片随便发放。第一次乃多年前在广州邮展与几位邮友的合照刊于某刊,后在深圳邮友聚会的照片贴于网站,均非本人愿意见到,仅此说明。
作者: ljy88    时间: 2009-7-27 10:49
本帖最后由 ljy88 于 2009-7-28 05:59 编辑
有谓“法律不外人情”,但有时法律确实不近人情,仅以疆硬的条文来解析。
站在情、理的角度来说,我完全认同“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摄者”的观点。
如果此说成立,凡是照片中人均有权使用该照片,只要是合理用途 ...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7 08:41

进权友是直率的性情中人.其实原本都不是什么大事.有些事情,说清楚了就好了.
<者>刊第四期,我还等着您惠赐大稿呢!
作者: duyongkai    时间: 2009-7-31 09:16
本帖最后由 duyongkai 于 2009-7-31 09:19 编辑

看的人多,回贴的人少,难道还不足以让人明白谁是赢家,谁是输家?
这样的贴子,只会让人更加清楚谁在为极限邮人服务,谁在破坏中国极限的和谐。但愿那些傻子不要再做这样的傻事了。

作者: 瞿维化    时间: 2009-8-6 09:22

注明一下藏源就完事了
简单就是享受
快乐极限!
作者: 梦山    时间: 2009-8-6 12:55
因为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爱好:明信片-邮票-极限片,使我们成为朋友,相识到相见,天南海北不容易,珍惜啊!“一笑泯恩仇”~明天的太阳更美! 我提倡快乐极限!
作者: flzhangxin    时间: 2009-8-6 13:19
因为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爱好:明信片-邮票-极限片,使我们成为朋友,相识到相见,天南海北不容易,珍惜啊!“一笑泯恩仇”~明天的太阳更美! 我提倡快乐极限!
梦山 发表于 2009-8-6 12:55

说得好!
喜欢极限让大家聚集在一起,这是缘份!
珍惜和爱护这份情谊不容置疑!
作者: duyongkai    时间: 2009-8-19 09:08
本帖最后由 duyongkai 于 2009-8-19 09:10 编辑

以前总是听说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故事,现在才知道现实生活中也有这样的故事。
不许别人去对其发表看法,自己却四处骚扰别人,唯恐和谐的极限天地过于沉闷,给大家增加一些茶余饭的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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