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每一位撰写邮文的作者都拥有完全所需的资料,引用或借用别人的东西来论证或表述自己的文章这是常见的事,亦不是羞事!但其前提应该征得拥有者的同意,从认识上这是常识,从做人上这是品德,没有必要设下什么规定甚至声 ...
周佩中 发表于 2009-7-1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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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另一种形式的打假!!!!!!订中国集邮报的人可能都知道吴先生所说的事实由来已久,这似乎已经是某类人的顽疾,这类事在今年第二期《极限集邮者》刊物上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只不过文章作者是否经过发帖人的允 ...
hong263 发表于 2009-7-15 15:21
周老师说得入情入理。
其实呢,很多事就一个态度问题,态度端正了,万事好商量。
某天我接到一个电话,有邮友告诉说,我所贴片上刊了,估计就是前面邮友提到的第二期“者”刊有关问题,也就是那篇王宏林邮友所写 ...
李继烈 发表于 2009-7-17 10:10
得绕人处且饶人。
得理也得让人三分。
郑炜发表于 2009-7-19 00:15 [url= http://www.chinamaxicard.com/bbs ... 1152&ptid=40477][/url]
南京老乡,先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再说什么------
"难道如此专业的极限网也推崇“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种荒唐事?“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如此这般纯粹是强盗行径!"------不迟.
不必过急, ...
ljy88 发表于 2009-7-19 20:40
邮文作者是"中国集邮报"上的版面常客,指点极限制作的用片,是"中国集邮报"极限邮文的一面旗帜,我们还是需要保护的!正因如此,作者有义务作出回应,这是前提,然后才是楼主行事处理上的"得饶人处且饶人,得理也得让人三分. ...
周佩中 发表于 2009-7-21 10:17
南京老乡,先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再说什么------
"难道如此专业的极限网也推崇“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种荒唐事?“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如此这般纯粹是强盗行径!"------不迟.
不必过急, ...
ljy88 发表于 2009-7-19 20:40
南京老乡,这么说你搞清楚了来龙去脉?是代言人?出售“礼帽”?修改后的跟贴很“低调”?
极限网需要和谐,和谐里有“心灵感应”的美妙,如此巧合为之代言,感动!
既然搞清楚了来龙去脉,不妨说出来让等待的人 ...
hong263 发表于 2009-7-21 13:43
前天在极限网上跟了三份帖子,昨天被一个极限群给踢出来了,这两件事情也许是巧合,当然,我更希望就是巧合.
入群和入网的目的一样,学习点极限知识,陶冶自己的情操,仅此而已.
无门无派的上尉坐在电脑前笑笑 ...
上尉 发表于 2009-7-21 09:04
本人自从2009年7月14日11:09在此贴出“如此巧合”帖子至今日(7月21日)受到了如此广泛、持久地关注,截至到笔者发表此帖时已达2782个点击率。
今天,2009年7月21日13:51我们终于等来了中国集邮报文章作者的回应( ...
吴洪熙 发表于 2009-7-21 19:51
集体照拍摄时绝大多数被拍摄者都手持相机,然而,拍照人却大声对所有人说:只用我一个人的相机拍,大家不要拿相机来!
因为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爱好:明信片-邮票-极限片,使我们成为朋友,相识到相见,天南海北不容易,珍惜啊!重温一下宽容的文章,互相宽容一下,主席说过:“一笑泯恩仇”~明天的太阳更美!
我时分想见陈进权!
自由人 发表于 2009-7-21 23:43
我不以版权、肖像权之类的法律观点去理解,仅以情理来说,集体照与一般的摄影作品不同,特别是这类同仁式活动拍摄的集体照,权利应归照片内所有人。因我不在场,无法充分理解“只用我一个人的相机拍,大家不要拿相机来!”这句话是如何说的,相信参与者最能体会当时情况。如果仅是为方便以及不妨碍、耽误众人时间而只用一部相机拍摄完全可以理解,但如果为独揽“版权”“特权”,谁可以拥有这些“特权”?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2 07:09
CPN文章作者对图2说明是“1987年华夏出版社出版的《长江源(二)》”套片中的一张。本人手中藏有此套片的实物,然后,明信片名称却没有“(二)”这个数字(见图)。哪么文章作者说的“《长江源(二)》”名称是从何 ...
吴洪熙 发表于 2009-7-14 11:10
都是极限中人,我想大家不必太苛求了,我的一套凤凰片的资料被上海会征用,最后也没署我的名,想想也就算了,也赠送了我会刊,给谁用不是用啊,只要没给其他不是极限网的朋友用去
黄林 发表于 2009-7-22 22:40
黄林友的这种想法也是我的想法,必竟我们的精力与时间是有限的,我们应该把这有限的时间与时间放在如何推动中国极限的发展问题上,而不是动不动就去挑别人的刺,抵毁别人,做那些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到头来只会搬起 ...
duyongkai 发表于 2009-7-23 08:22
我总认为持有普通发行量较大的明信片(比较稀见的版本除外)和制作完成的(特别是亲自制作的)极限片不能同日而语的。因为明信片上市后购买的人(也即拥有者)很多,而制作完成的成品极限片从某个角度说具有唯一性。
古月 发表于 2009-7-23 18:57
什么“版权”,固然有法律依据,其实说到底,无非“尊重”两个字。
尊重,就是俗话的“比面”,大家比面,什么也不会计较;反之,则依法办事。
“声明”固然无法律依据,大家“比面”,取用资料,打个招呼,有谁会 ...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3 20:28
有谓“法律不外人情”,但有时法律确实不近人情,仅以疆硬的条文来解析。
站在情、理的角度来说,我完全认同“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摄者”的观点。
如果此说成立,凡是照片中人均有权使用该照片,只要是合理用途 ...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7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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