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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吴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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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此 巧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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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7-18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应有个交代,回避不能解决问题,不了了之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
2#
发表于 2009-7-22 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体照拍摄时绝大多数被拍摄者都手持相机,然而,拍照人却大声对所有人说:只用我一个人的相机拍,大家不要拿相机来!


我不以版权、肖像权之类的法律观点去理解,仅以情理来说,集体照与一般的摄影作品不同,特别是这类同仁式活动拍摄的集体照,权利应归照片内所有人。因我不在场,无法充分理解“只用我一个人的相机拍,大家不要拿相机来!”这句话是如何说的,相信参与者最能体会当时情况。如果仅是为方便以及不妨碍、耽误众人时间而只用一部相机拍摄完全可以理解,但如果为独揽“版权”“特权”,谁可以拥有这些“特权”?
3#
发表于 2009-7-22 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爱好:明信片-邮票-极限片,使我们成为朋友,相识到相见,天南海北不容易,珍惜啊!重温一下宽容的文章,互相宽容一下,主席说过:“一笑泯恩仇”~明天的太阳更美!
我时分想见陈进权!
自由人 发表于 2009-7-21 23:43


感谢刘友的抬举!
其实我也并非如此“厚道”,我希望每人均守“规矩”,但当见到别人常常不守“规矩”,我不会以“宽待”的态度对待该人。
像前年某人向我的人身攻击的话,又有几个人说过公道的话?该人首先攻击我的话,从没有人提出过意见,但我有理有据的“反击”,却被认为有什么“坏影响”而被删除……
不少人对某些纷争均以“息事宁人”的态度回应,但和谐不是单面体,表面的和谐并不可靠。
事实上,没有绝对的和谐,如果有,这个世界早已有乌托邦。
我同样不赞成过激的话,应以理以据来讨论、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有“纷争”也不是坏事。
4#
发表于 2009-7-23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样说,又何必有那段“声明”?
如果没有该段声明,我相信不会有这个帖子。
基于尊重版权的精神,事先知会版权拥有者是最好的做法。
其实大部分人不会计较图片被别人采用,只是先前不是有人高调说自己一枚极限片被别人用了,有“侵权”之嫌吗?
5#
发表于 2009-7-23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陈进权 于 2009-7-24 07:59 编辑

什么“版权”,固然有法律依据,其实说到底,无非“尊重”两个字。
尊重,就是俗话的“比面”,大家比面,什么也不会计较;反之,则依法办事。
“声明”固然无法律依据,大家“比面”,取用资料,打个招呼,有谁会斤斤计较?
而“声明”说的取用资料,需网站管理员及主帖帖主同意,我的一个帖子就未征求过我就在《极限集邮者》刊出,但我并不会计较。《极限集邮》刊登朱志平先生那个长帖,也征求过其他回帖者同意,刊出时部分回帖者的回帖删除了,大家应猜到是什么原因吧?

和谐,就是要大家互相比面,但事实上极限集邮圈各人均互相比面了吗?既然如此,又怎会有完全的和谐?
一个争拗一下的帖子就会搞垮我国的极限集邮?未免将事情看得过分严重了吧?还是将我们一小撮人抬得过高了?
争名夺利的事我完全不感兴趣,这个世界太复杂,集邮圈同样复杂,有的人太有机心,踩着别人向上爬,但表面还做得漂漂亮亮……

性格如此,看不过眼就说几句“废话”,仅此而已。
6#
发表于 2009-7-26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出“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拍摄者”的观点是滑天下之大稽,可笑之极!jiukou 发表于 2009-7-24 21:36



有谓“法律不外人情”,但有时法律确实不近人情,仅以疆硬的条文来解析。
必须搞清楚,提出“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摄者”是本人以情、理来说的,并非楼主提出。
如果此说成立,凡是照片中人均有权使用该照片,只要是合理用途,并无不正当甚至非法用途,或商业用途如用于广告甚至作为商标之类,无需逐一征求每个人的意见,但署上拍摄者名字是最起码的做法。
这又是我的一厢情愿,法律观点如何,请专家指点。

其次,如果不管什么照片,版权均仅属拍摄者(聘用付酬除外),当时为何有人要说“只用我一个人的相机拍,大家不要拿相机来!”?这要请日后参加类似集会者在拍摄集体照(在会场抓拍除外)时必须注意——这次的肖像权不属于你。
再其次,照片拍摄后,有无按照片中人逐一发送一份(这是另一种“版权”,每人发送一份也是最基本的做法)?有无“选择性”发送?为何部分被摄者没有收到该照片?

我国的版权法大概还有未完善之处,报刊只付文字稿酬而不付照片(图片)稿酬显然未与国际版权接轨。国内报刊刊出图片(照片)也未必均有署名吧?当然,如采用明信片图片,版权应属出版社,并非明信片拥有者。
版权法属复杂的事情,其实基于尊重版权,凡引用资料,或参考资料,在文末加注说明就是尊重别人研究成果的做法。
7#
发表于 2009-7-27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陈进权 于 2009-7-27 08:44 编辑
有谓“法律不外人情”,但有时法律确实不近人情,仅以疆硬的条文来解析。
必须搞清楚,提出“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摄者”是本人以情、理来说的,并非楼主提出。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6 18:20


有谓“法律不外人情”,但有时法律确实不近人情,仅以疆硬的条文来解析。
站在情、理的角度来说,我完全认同“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摄者”的观点。
如果此说成立,凡是照片中人均有权使用该照片,只要是合理用途,并无不正当甚至非法用途,或商业用途如用于广告甚至作为商标之类,无需逐一征求每个人的意见,但署上拍摄者名字是最起码的做法。
这又是我的一厢情愿,法律观点如何,请专家指点。


由于本人的疏忽,78楼说法有误,现修正如上。
因此对曹先生造成之不便,谨向曹先生致歉!

事实上站在情、理的角度来说我完全认同“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摄者”的观点,至于法律观点如何解析,本人没有深入了解。
这类集体照与一般“抓拍”的有别,我再重申一次,如果这类照片版权也仅属拍摄者,大家日后对拍摄这类照片的取舍态度应各自考虑。
我个人观点,并不喜欢拍摄者将包含本人的照片随便发放。第一次乃多年前在广州邮展与几位邮友的合照刊于某刊,后在深圳邮友聚会的照片贴于网站,均非本人愿意见到,仅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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