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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爱好:明信片-邮票-极限片,使我们成为朋友,相识到相见,天南海北不容易,珍惜啊!“一笑泯恩仇”~明天的太阳更美! 我提倡快乐极限! 梦山 发表于 2009-8-6 12:55
有谓“法律不外人情”,但有时法律确实不近人情,仅以疆硬的条文来解析。 站在情、理的角度来说,我完全认同“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摄者”的观点。 如果此说成立,凡是照片中人均有权使用该照片,只要是合理用途 ...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7 08:41
有谓“法律不外人情”,但有时法律确实不近人情,仅以疆硬的条文来解析。 必须搞清楚,提出“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摄者”是本人以情、理来说的,并非楼主提出。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6 18:20
楼主提出“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拍摄者”的观点是滑天下之大稽,可笑之极!jiukou 发表于 2009-7-24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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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4 21:36 上传
什么“版权”,固然有法律依据,其实说到底,无非“尊重”两个字。 尊重,就是俗话的“比面”,大家比面,什么也不会计较;反之,则依法办事。 “声明”固然无法律依据,大家“比面”,取用资料,打个招呼,有谁会 ...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3 20:28
我总认为持有普通发行量较大的明信片(比较稀见的版本除外)和制作完成的(特别是亲自制作的)极限片不能同日而语的。因为明信片上市后购买的人(也即拥有者)很多,而制作完成的成品极限片从某个角度说具有唯一性。 古月 发表于 2009-7-23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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