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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邮政历史展品评审专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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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7: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FIP邮政历史展品评审专用规则
   
第1条 竞赛性展览
    根据FIP集邮展览竞赛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本项邮政历史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定的FIP邮政历史展品评审指导要点。

    第2条  竞赛性展品
    邮政历史展品可分为三种模式(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3款)
    A.邮政历史  展品由经官方、地方或私人邮政机构传递的以及与这些机构有关的素材组成。此类展品应当着重表现邮路、邮资、戳记、应用及邮政的其他方面,邮政业务、职能和与邮政业务发展史相关的活动。
    B.邮戳  展品应对实寄封或其他邮品上的,与官方、地方或私人邮政机构有关的各类邮政戳记进行分类和/或学习。
    C.历史、社会及其专门研究  展品研究更为广泛意义的邮政历史,以及商业和社会与邮政系统的相互联系(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3款的实例)。
    此外,上述模式的邮政历史展品按以下三个时期分类和评审。
    1. 1875年以前(万国邮政联盟成立以前)
    2. 1875~1945年
    3. 1945年以后
    每个展品应以相应的开始时期和主要内容分类。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3.1  邮政历史类展品(2A与2B模式)包括实寄的封片和信札、实寄的邮政用品、信销票和其他复合邮品,经编组后或是反映一个总体均衡的纲要,或是在下列邮政历史领域的任一方面进行开拓。
    邮政历史主题(2A与2B模式)的实例包括:
    (1)邮票史前的邮政业务;
    (2)本地、地区、国内或国际邮政业务的发展;
    (3)邮资;
    (4)传递邮件的邮路;
    (5)邮戳(戳记集邮);如同第2条第2段所述。
    (6)军事邮件、野战邮政、围城邮件、战俘邮件、非军事和军事集中营邮件;
    (7)海运邮件和/或内路水运邮件;
    (8)铁路邮件;
    (9)各种形式的流动邮局;
    (10)遇难邮件;
    (11)检疫邮件;
    (12)检查邮件;
    (13)欠资邮件;
    (14)邮件的自动化
    (15)代理运输商的戳记
    (16)公事、免费邮件。
    邮政历史类展品(2A与2B模式)可以包括地图、印刷品、文告以及和上述内容类似的相关素材。这些素材必须与选题和在展品中论述的邮政业务有直接的关系(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4款)。

    3.2 历史、社会及其专门研究展品(2C模式)应包括在商业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通过邮政系统所使用的素材,也可以包括与展品主题相关的非集邮素材。非集邮素材应以一个平衡和适当的方式纳入展品,而不应取代集邮素材起主导作用。
    历史、社会及其专门研究展品的实例包括:
    (1)电报业务;
    (2)贺卡(包括情人卡)
    (3)在邮政系统中使用的具有文字说明或图案的商业信封;
    (4)研究邮政系统对商业、社会和工业发展的影响;
    (5)研究本地/或区域历史;
    (6)研究相关的事件或历史的进程。
    所有2C模式展品必须能够在标准的展框内展示。

    3.3 邮政历史所有模式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应在前言贴片中清楚阐述(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第4条  展品的评审标准(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
    为使一部邮政历史展品的重要性便于理解,多作一些文字说明,或引入非邮政历史或非集邮素材作为佐证文件是必要的,但是这些说明必须简明扼要,引入的相关非邮政历史或非集邮素材必须有助于提高对邮政历史主题的认识,增加展品的吸引力。

第5条  展品的评定
    5.1  邮政历史类展品将由在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集邮展览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第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于邮政历史类和邮戳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处理(20分)和重要性(10分)           30
                 集邮及相关的知识和个人学习与研究    35
                 品相(10分)和珍罕性(20分)           30
                 外观印象                             5
                    总计                               100
    对于历史、社会及其专门研究展品(2C模式),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处理(20分)和重要性(集邮方面5分,历史与社会方面5分) 30
                集邮、历史和社会知识,个人学习与研究     35
                品相(10分)和珍罕性(20分)            30
                外观印象                               5
                总计                                100
    所有展品将按上述各项内容所分配的分数进行评审,并将各项分数填入统一格式的打分表。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项FIP邮政历史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于2008年6月28日在布加勒斯特第70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9年1月1日以后FIP所给予赞助、誉助和持助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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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1 17:51 | 只看该作者

FIP邮政历史展品评审指导要点

FIP邮政历史展品评审指导要点

引言
    本修订的指导要点将对2009年1月1日之后举办的邮展生效。
第1条  前言
    1.1  在如何应用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第70届代表大会通过的评审总规则(第1条1至4款)以及FIP邮政历史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方面,本指导要点提供了实用的意见。

    1.2  为了说明一部邮政历史展品应该包括什么,它应该围绕着什么以及它应该如何拓展和展示,FIP邮政历史展品评审专用规则,只是一些总原则的基本框架。
   
    1.3  在评审总规则、FIP邮政历史展品评审专用规则和本指导要点发生抵触时评审总规则具有最高权威性,专用规则次之,且本指导要点的地位还低于所有FIP大会所通过的决议。

第2条  一部邮政历史展品的范围
    2.1  一部邮政历史展品通过对其中集邮素材的分析,应表现并说明某种或某几种邮政业务的发展过程或运作方式;邮政规章的实施,以及集邮素材和/或邮戳使用情况的学习和分类,以此阐明该展品的主题。这一原则适用于自有组织的邮政业务开办以来的所有展品。历史、社会和专门研究模式的展品应表现邮政系统与一个地区社会活动,商业,或历史地域的相互作用,以及与人类之间的相互影响。

    2.2  邮政历史展品评审专用规则虽列举了一系列邮政历史展品可行的课题,但这并非是对可行课题的最终限制。此类展品还可以表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国家、大陆之间的通邮发展过程;表现某个国家、邮区或地理区域的邮政业务发展过程;或者表现世界范围的,某个国家或国家集团的或局部地区的某种特殊邮政业务的发展过程。

    2.3  邮政历史展品可以根据时间顺序、地理区域(如地区或国家的行政区)、按传递方式、业务类型或参展者认为适当的其他任何方式进行编排。

    2.4  参展者应避免展出大量重复的类似素材,避免在可能之处出现大幅度的时间空白,避免展出与主题无直接关系的珍贵邮品。

    2.5  应掌握的总原则是:邮政历史类展品应当最大限度地表现具有重要意义的素材(集邮或允许的非集邮)本身,而不应当使之看上去好像一部邮政历史专著的手稿。

第3条  邮戳(戳记集邮)展品
    3.1  邮戳(戳记集邮)展品与官方或私营邮政机构所使用的邮政戳记和注销(包括手写注销)的分类和学习有关。

    3.2  邮戳展品的范围从邮票史前时期至今。

    3.3  学习可包括邮政戳记的功能、使用时间、使用地点、颜色、形状或整个使用过程中的其他变化以及其他诸方面。主题可以包括功能性的戳记或业务戳记诸如挂号、海运、流动邮局、检疫、指示性戳记等。戳记展品的实例中还可以包括展示被邮政当局使用期间的修补日戳及修补方法的学习。
    已启用的不同类型的自动化邮政编码标记的一个学习可以是一部邮戳展品;介绍邮政当局的自动化状况也是邮政历史的一部分。

    3.4  有效地显示对邮戳的知识和个人学习的办法就是把记载首、尾日使用日期的邮戳包括进来,或者邮戳的使用地不能从其字面或特殊的型式上看出来时,还可以对这个地点进行识别(如识别无文字或数字注销的使用地点)。

3.5  邮戳应尽可能清楚,所有必要的文字要完整。基础是注销戳记的邮戳展品,其戳记应是完整的并最好在(实寄的)封片上。总之,应避免残缺不全的戳记出现。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除非能表现邮戳使用阶段的首尾日期。邮戳一经邮政部门加盖之后,其戳迹如再有任何修补,均按伪造品处理。(见DW集邮展览总规则第41条第2款)

    3.6  戳记集邮展品的评审标准与邮政历史展品评审标准相同。

    3.7  除非在有道理的情况,在邮戳展品中展示邮票是不适当的。如在一部邮戳展品中含有信销票,则只针对该票上的邮政戳记和注销的分类和学习进行评审。

第4条  纲要
    4.1  所有邮政历史类展品必须包括表明展品范围的纲要。展品的题目与纲要的内容应一致。

    4.2  标题页应包括下列内容:
    * 提供与展品拓展主题相关的邮政历史综合信息;
    * 列出反映展品结构的计划,即写出与邮政历史相关的章、节,而不是逐章、逐页地叙述;
    * 指出个人的研究范围;
    * 提供所用重要文献的来源以及参考文献。

    4.3  参照标题页中所确立的结构、评审委员将根据标题页中提供的信息(标题、简介、与整部展品相关的资料、所确立的展品结构、个人研究与参考文献)对展出的素材和说明文字进行评审。
构思严谨的标题页将有助于参展者组集、评审员评审。

第5条  评审标准
    5.1  处理和集邮重要性
    5.1.1  处理和集邮重要性总分为30分。其中10分用于对集邮重要性的评审。另外20分用于对展品的拓展、展出素材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的评审。
对于2C模式展品,5分用于对展出主题的历史、社会重要性的评审。
    5.1.2  在评审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时,评审委员要考虑主题的总体拓展、相对于展品的范围其素材的完整程度及展品主题的相对集邮价值以及再重复制出这样一部展品的难度。
    参展者应保证其展品紧凑,避免夹杂大量与主题无关内容,否则展品将会在评审处理和重要性这一项中失分。
    5.1.3  衡量展品重要性要参照该国家、该领域的或所展示主题的邮政历史的总体情况,以及整个集邮的情况。对于2C模式展品,还要考虑历史,人文或地理区域的重要性。通常,在所提供的有效空间内,在对展品正确处理和完整性地展示方面,不太重要的主题要比重要的主题来得容易。
    5.1.4  例如,某个国家首都的邮政历史总的来说比省城或乡村地区的邮政历史重要。
    两个国家或数国之间某一时期邮政协议邮资的学习,一般比相同时期内某个国家的国内邮资重要。一部展品(如有关邮资的),如果它横跨邮票发行前至某套邮票这个阶段时,如漏缺了第一套邮票的发行,则在评审重要性和珍罕性上不可避免地降低分数。这条原则同样适用于展出任何时期的邮品而漏缺了最难收集的那部分展品。
    5.1.5  评审委员还要估价展出的素材是否切合展品的范围。
    除极特殊的情况外,未使用的邮票和未使用过的邮政用品是不适宜的。当仅仅与拓展和佐证时,才可使用地图、公告等,且在数量上应严格控制,而评审委员原则上仅对展出的集邮素材进行评审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1款、第2款)。历史、社会和专项研究展品中的非集邮素材的相关性、平衡性和重要性由评审员评定。

    5.2  集邮和相关的知识,个人的学习和研究
    5.2.1  集邮和相关知识,个人的学习和研究总分为35分。
    5.2.2  集邮和相关的知识表现在为参展所选用的素材及相关的注释上。个人的学习表现在恰如其分地剖析了为参展所选用的邮品上。针对显然已作出许多真正研究(提供了与所选主题有关的新事实)的那些展品,可以把这项总分中的一大部分给予这项研究。若前人已对某一主题作了全面的研究,而展品又展示出新的研究和结果,则应得到好的评价。仅对现有知识的学习和正确的解释,其评价低于本准则。
    5.2.3  恰当地评审集邮及相关的知识,个人的学习和研究,应依据对所展出的每件邮品所作出的相关的文字说明。评审员和参展者应当记住文字说明不应淹没展出的集邮素材。一个经过精心设计的纲要(参见上述第4条 引言),可以避免在展品中另行冗长的文字说明。
    5.2.4  对于历史,社会和专题研究展品,相关的历史和一般非集邮知识,应被视为评价各方面的准则。

    5.3  品相和珍罕性
    5.3.1  品相和珍罕性总分为30分。其中展出邮品的珍罕性和集邮价值应占到20分,展出邮品的品相应占到10分。
    5.3.2  珍罕性直接与展出的邮品有关,与展出的某种类型的素材的相对稀有程度有关,特别是与整部展品及其主题的重要性、集邮的珍罕性(非指价值)有关。例如,展示据知存世唯一的某个小城镇的一枚邮政戳记,但属于是全国通用的标准型,可能就不如只在这个小城镇使用的一枚专用型的更有集邮价值。
    5.3.3  邮政历史素材的品相会因具体的素材而有很大的不同,评审委员应对可收集到的素材质量心中有数。总之,好的品相,清晰易辨的邮戳和其他邮政戳记以及外观完美的邮品要受到好的评价,而质量差的素材要扣分。在可能的条件,信封上的邮票或其他邮件上的邮票应保持完好的品相。如一部车船、飞机遇难封片展品,其中封片的品相可能很差,但上面表示遇难的邮政戳记应尽可能清晰。
   
5.4  外观印象
    5.4.1  外观印象满分为5分。外观印象应当通过展品的总体布局和清晰的手法来弥补展品处理中的不足。评审委员应当评审参展者在外观印象方面所作的工作:看它是否有助于评审委员和观众理解展品,是否具有吸引力。
    5.4.2  仅在原件上的邮戳和其他邮政戳记不够清晰时,才能另加图解说明。若封的背面有重要的戳记,可以将其画出来,或用复制品表现,例如照片或复印件,只要该件易被观众辨认出是复制品即可。彩色照片或彩色复印件的尺寸比原件应相差至少25%。单个邮戳允许原大复制,而信封仅允许缩小复制。不论是非邮政历史还是非集邮素材,所有素材都应尽可能为原件。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本要点不可能解答参展者或评审委员提出来的每一个问题,每部展品将根据本身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审。
    6.2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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