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限集邮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楼主: 吴洪熙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如 此 巧 合?

[复制链接]
46#
发表于 2009-7-21 21:14 | 只看该作者
那也没关系日食看不到就去看大潮.明天可是钱塘大潮.日食11点左右结束.11:30钱塘大潮开始.
47#
发表于 2009-7-21 21:4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duyongkai 于 2009-7-21 22:10 编辑
本人自从2009年7月14日11:09在此贴出“如此巧合”帖子至今日(7月21日)受到了如此广泛、持久地关注,截至到笔者发表此帖时已达2782个点击率。
今天,2009年7月21日13:51我们终于等来了中国集邮报文章作者的回应( ...
吴洪熙 发表于 2009-7-21 19:51

既然在极限网上刊载的照片,你可以拥有转达载权,为何别人就不行?
你要求别人拿出这个证据那个证据,你怎么不拿出这枚《长江源》明信片全国只有你一个人有的证据来让人瞧瞧?
不要老在这里专挑毛病了,还是专心办好你的刊吧。都几月份了,你的第三期刊物都还没出来,读者们都等到脖子长了,我们明年还会订它吗?
48#
发表于 2009-7-21 22:06 | 只看该作者
这是我拍摄的洛阳极限邮友的合影原照片:


jiukou 发表于 2009-7-21 13:58

照片所有权是属于拍照者,还是属于被拍照者?恐怕楼主比任何人都清楚吧。
不要总是对别人马列,对自己自由。
少挑起争端,多一份宽容,这样才有精力做好该做的事。
49#
发表于 2009-7-21 22:47 | 只看该作者
相煎何急!希望早日结束这场口水之战,不就是玩儿嘛,在单位对同事利益当头尚且礼让三分,为何对有着共同爱好毫无利益瓜葛的朋友就这么不容,期待网内再现和谐之音!
50#
发表于 2009-7-21 23:07 | 只看该作者
斯草、斯木、斯事、斯人、斯物。

这是连战先生在北京大学演讲时说的。。

其中的“斯"是什么意思。。。

呵呵~~清者自清~~

愿中国极限集邮网明天更美好!
51#
发表于 2009-7-21 23:14 | 只看该作者
52#
发表于 2009-7-21 23: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殷吉丰 于 2009-7-21 23:47 编辑


认识蔡学军先生了~~(左侧年长者)
图片源自http://www.chinamaxicard.com/bbs ... age%3D2&page=18
53#
发表于 2009-7-21 23:35 | 只看该作者
并非每一位撰写邮文的作者都拥有完全所需的资料,引用或借用别人的东西来论证或表述自己的文章这是常见的事,亦不是羞事!但其前提应该征得拥有者的同意,从


完全认可!
54#
发表于 2009-7-21 23:43 | 只看该作者
因为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爱好:明信片-邮票-极限片,使我们成为朋友,相识到相见,天南海北不容易,珍惜啊!重温一下宽容的文章,互相宽容一下,主席说过:“一笑泯恩仇”~明天的太阳更美!
我时分想见陈进权!
55#
发表于 2009-7-22 00:13 | 只看该作者
我送吴先生一句我们这敢哩土话哈:吃得亏吗打得堆嘛,哈,我们都晓得你有哪个片,哈,霸道哈。


杜先生说得好,赶快编出自己的好刊吧,有多少读者在那里渴望着,那是他们的精神食粮啊,别再让他们望眼欲穿了。
56#
发表于 2009-7-22 07:09 | 只看该作者
集体照拍摄时绝大多数被拍摄者都手持相机,然而,拍照人却大声对所有人说:只用我一个人的相机拍,大家不要拿相机来!


我不以版权、肖像权之类的法律观点去理解,仅以情理来说,集体照与一般的摄影作品不同,特别是这类同仁式活动拍摄的集体照,权利应归照片内所有人。因我不在场,无法充分理解“只用我一个人的相机拍,大家不要拿相机来!”这句话是如何说的,相信参与者最能体会当时情况。如果仅是为方便以及不妨碍、耽误众人时间而只用一部相机拍摄完全可以理解,但如果为独揽“版权”“特权”,谁可以拥有这些“特权”?
57#
发表于 2009-7-22 07:24 | 只看该作者
因为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爱好:明信片-邮票-极限片,使我们成为朋友,相识到相见,天南海北不容易,珍惜啊!重温一下宽容的文章,互相宽容一下,主席说过:“一笑泯恩仇”~明天的太阳更美!
我时分想见陈进权!
自由人 发表于 2009-7-21 23:43


感谢刘友的抬举!
其实我也并非如此“厚道”,我希望每人均守“规矩”,但当见到别人常常不守“规矩”,我不会以“宽待”的态度对待该人。
像前年某人向我的人身攻击的话,又有几个人说过公道的话?该人首先攻击我的话,从没有人提出过意见,但我有理有据的“反击”,却被认为有什么“坏影响”而被删除……
不少人对某些纷争均以“息事宁人”的态度回应,但和谐不是单面体,表面的和谐并不可靠。
事实上,没有绝对的和谐,如果有,这个世界早已有乌托邦。
我同样不赞成过激的话,应以理以据来讨论、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有“纷争”也不是坏事。
58#
发表于 2009-7-22 07:32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感觉做个极限集邮者咋这么难啊,需要掌握的不仅仅是极限的专业知识,还得了解或熟谙法律、道德人伦、社交礼仪、心理学、战略学、网络知识等,一句话,极限集邮者是最完美的人!
天这么热,还是消点火气吧~
59#
发表于 2009-7-22 09:33 | 只看该作者
我不以版权、肖像权之类的法律观点去理解,仅以情理来说,集体照与一般的摄影作品不同,特别是这类同仁式活动拍摄的集体照,权利应归照片内所有人。因我不在场,无法充分理解“只用我一个人的相机拍,大家不要拿相机来!”这句话是如何说的,相信参与者最能体会当时情况。如果仅是为方便以及不妨碍、耽误众人时间而只用一部相机拍摄完全可以理解,但如果为独揽“版权”“特权”,谁可以拥有这些“特权”?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2 07:09
60#
发表于 2009-7-22 09: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徐正炎 于 2009-7-22 09:53 编辑
CPN文章作者对图2说明是“1987年华夏出版社出版的《长江源(二)》”套片中的一张。本人手中藏有此套片的实物,然后,明信片名称却没有“(二)”这个数字(见图)。哪么文章作者说的“《长江源(二)》”名称是从何 ...
吴洪熙 发表于 2009-7-14 11:10


此事——就事论事吧,不果CPN文章作者云里雾里地还没说明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chinamaxicard.com ( 粤ICP备05042178号 )

GMT+8, 2024-5-17 18:12 , Processed in 0.054576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